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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提單條款內容
定義
運送人之適用運價表
保證
分包契約
運送人的責任
至上條款
按件賠償限制
貨損通知,時限
託運人自行配裝之貨櫃
運送人之貨櫃
貨物檢查
貨物之記載(陳述)
貨方的責任
運費與費用
留置權
可選擇堆存及甲板貨物
運送方式與航線
影響履約的因素
危險、有害或有毒貨物
控溫貨物
交貨
轉運提單
雙方過失之船舶碰撞
共同貨損
戰爭風險;政府命令
合約變更
效力
法律和司法管轄權

中文提單條款內容

 
 

標準提單

此頁包含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標準提單的“條款和限制”。

1. 定義

“運送人”包括 APL Co. Pte Ltd、American President Lines, Ltd.、船舶、船東、船舶代營公司、租船人(無論光船、論時、論程、艙位)、船長和任何相關的或替代的水上運送人。

“貨方”包括託運人、收貨人、受貨人、提單持有人、貨主或有資格擁有貨載或現在或未來擁有貨載之權益的人,以及這些人的僱員或代理。所有這些人等,就所有運費的支付以及提單規定之所有義務的履行,對運送人負有共同的或各別的責任。

“個人”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商號、無法人資格的協會或團體,包括任何政府或政府的部門或法定部門或港務局。

“分包商”包括運送人以外的船東和船舶代營公司、碼頭裝卸工人、貨櫃場和併裝貨物業者、公路和鐵路運輸人員、船邊作業人員、倉庫工作人員和運送人在履行貨載運輸中所僱佣的任何獨立承包商。

“賠償”包括辯護、賠償和不要求負擔損壞責任。

“貨物”是指從貨方收到的貨載,並包括不是運送人或運送人的代表提供的設備或貨櫃。

在提單上註明貨物已經裝“在船上”,是指貨物已在運送人船上,或在運送人或運送人代表所使用,往裝貨港的途中,準備要裝在運送人船上的另一種運輸工具上。

“貨櫃”包括任何開放或密閉的貨櫃、貨車、拖車、板台、油槽櫃、平板貨櫃、墊板、托板、 平台櫃或任何用於集裝貨物及其相關或附著於上述所談之設備的類似物品。

“運送”是指運送人對本提單所涵蓋的貨物所承擔的整體或部份航運作業或服務。

如果提單正面相關欄位指明收貨地和╱或交貨地,則為“複合運送”。

如果本提單上要求的運送不是“複合運送”,則為“港對港的貨載”。

“船舶”包括這份提單上所指定的船舶,以及運送人或履行這份提單所規定運送的任何相關的或替代的水上運送人所擁有的、營運的、租傭的或僱用的任何其它船舶、駁船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

運費”包括根據運價表和此提單所應支付給運送人的所有費用。

2. 運送人之適用運價表

運送人所適用運價表條款屬本提單之一部份。請特別注意與貨櫃和運輸工具延滯費有關的條款。運送人或其代理商備有相關運價表的副本可供索取。如果本提單與適用運價表有相抵觸時,以本提單為優先。

3. 保證

貨方基於同意本提單的條款,包括適用運價表,保證其為或有權擁有貨物和╱或貨櫃及本提單之人,同時保證所有原已同意之協議和運費約定均已納入本提單條款之中並被其所取代。

4. 分包契約
  1. 運送人有權以任何方式將所有或任一部份貨運、裝貨、卸貨、儲存、倉儲和搬運業務,以及運送人所承擔的所有與貨物相關的責任分包給分包人。貨方承諾不對除運送人以外的任何直接或間接取得、履行或承擔貨運的人(包括運送人的任何獨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以及運送人的僱員或代理)提出索賠或指控,要求或試圖要求上述任何人或上述任何人所擁有的船隻承擔與貨物或貨載運輸相關的任何責任,無論責任是否歸咎於此人的疏忽。如果仍然提出此類索賠或指控,貨方應補償運送人因此而承擔的所有責任。在不違反以上規定的情況下,上述各人均享有本條款或其它規定中授予運送人的所有權利、保護、限制和自由(無論其屬於何種性質),如同明確指出受益方為上述各人一樣;而且,在加入此合約後,運送人在這些規定允許的範圍內,不僅代表自己,而且也作為上述各人的代理和受託人享有權利、保護、限制和自由。
  2. 貨方還承諾,除依據本提單的條款和限制外,任何人均不得以其它理由向運送人提出關於貨物的索賠和指控,要求或試圖要求運送人承擔與貨物或貨載運輸相關的責任,無論責任是否歸咎於運送人的疏忽。如果仍然提出此類索賠或指控,應補償運送人因此而承擔的所有責任。
5. 運送人的責任
  1. 港際運輸
    如本提單為港際運輸提單,運送人的責任(如果有)應限於貨載裝船時起,至貨載卸下或轉船時止。運送人的責任應依據第 6 款之相關規定決定。綜合運送
    1. 如本提單為綜合運送提單,運送人應負責以自己的名義履行和/或達成從收貨地或裝貨港到卸貨港或交貨地(無論哪一個適用)的運輸。運送人的責任(如果有)應依據第 6 款之相關規定決定。在貨載裝船之前和卸下之後,運送人即與貨方對等,可享有它與直接或間接達成、履行或承擔運輸的任何人(包括第 4ii 款中提到的人)之間訂立的合約中包含的權利、保護、豁免、解除、責任限制和免除、自由以及利益,如同貨方已直接與該人訂立合約或在強制適用於該人的法律中有相關規定時該人對貨方應負的責任。但是,運送人的責任在任何時候都不得超過依據第 6 款之相關規定所確定的責任。
    2. 如果不能證明在何地或何時或運輸的哪個階段貨物或貨櫃或其它包裝發生遺失或損壞,將統一被視為發生在海運途中,運送人的責任(如果有)應依據第 6 款之相關規定決定。
  2. 一般規定(適用於港際運輸和綜合運輸)
    1. 運送人不保證貨物或貨櫃或其它包裝在特定時間抵達卸貨港或交貨地或滿足任何特定市場或用途,運送人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延誤或其它原因所導致的直接、間接或因此而產生的遺失或損壞都不承擔責任。無論在運送人收到貨物之前或之後,或是貨物交付給貨方之前或之後,本提單的條款均適用於運送人因提供貨櫃給貨方所引起的所有相關責任。如貨櫃由貨方提供,在本提單合約中,貨方自己將作為貨櫃所有人的代理或承租人(如果不同於貨方),從而受此提單條款和限制中有關所有人和承租人的規定約束。
    2. 無論任何一方對運送人和/或第 4ii 款中包含的任何人提出訴訟和指控,在合約、民事侵權行為、財產法,或其它補償原則方面,運送人和/或該人均享有這些權利、保護、豁免、免責、責任限制和免除,自由以及利益。
6. 至上條款
  1. 從貨載裝船時起,至貨載卸下時止,運送人之責任應按強制適用於本提單的所有法律規定︰
    1. 本提單實行 1924 年 8 月 25 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統一有關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之國際公約」中所包含的「海牙規則」, 包括對其所做的修訂,如 1936 年的「美國海運法案」。其規定適用於往來於美國的所有貨載,無論是否強制適用;或者
    2. 本提單實行「統一有關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之國際公約修訂協議」中對上述規則所做的修訂(1968 年 2 月 23 日在布魯塞爾簽定的「海牙–維斯比規則」和 1979 年 12月 21 日簽定的「SDR 協議」)。但在不強制實行「海牙–維斯比規則」或「SDR 協議」的國家和地區,不實行這些規則。根據條款 6ia 中的規定,在不強制實行「海牙規則」、其修訂規則或「海牙–維斯比規則」和「SDR 協議」的國家和地區,除來往於美國的貨載,本提單均實行「海牙規則」,但根據條款 7 中的規定,每包裝或每個貨載單位責任應限制在 500 美元以內。而且,盡管本提單的條款和限制賦予運送人和第三方受益人的權利、保護、豁免、免責、限制、免除、自由或利益可能比前述公約或法律所提供的更廣、更有利,運送人仍有權依照本提單的條款和限制享有這些利益。
  2. 所實行的公約或法律規定同樣適用於內陸水路運輸。此類公約或法律規定中所提到的海路運輸應被視為包括內陸水路運輸在內。
  3. 無論實行哪項公約或法律規定,運送人均有權享有「美國修訂法規」第 4281 節至第 4287 節及其修正案中所規定的利益(如同此處有明確的相同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法規」。
  4. 在將貨載裝船之前和將貨載卸下之後,或在無法證實貨載遺失或損壞於運輸過程中何階段發生,運送人應按照「海牙規則」履行其責任,但根據條款 7 中的規定,每包裝或每個貨載單位應限制在 500 美元以內。因此,「海牙規則」的適用期應延長到裝貨之前、卸貨之後,以及運送人的整個責任期。
    盡管有條款 6iv,如果運送人與任何承包人之間的合約中有相關規定,或適用於此類運輸的任何國際公約或國家法規中有相關規定,且根據該規定在發生此類遺失、損壞、錯誤交貨、調換或延誤時,內陸運輸運送人所承擔的責任小於條款 6iv 中規定的責任,則運送人的責任應不超過較小的責任。
  5. 據此,貨方同意依照相關「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運送人有資格作為且應被視為可限制責任的個人;除國家強制法律適用於相應司法裁決的情況(在此情況下該法律適用)以外,運送人可限制責任的金額應按以下方式計算︰相關時間運輸船隻的限制金額乘以當時船上由運送人運送的二十呎等量單位 ("TEU") 的數量,然後用所得總金額除以當時船上的 TEU 總數。此處包含、明示、暗示或引用的任何內容,均不應視為取消、意圖剝奪或削弱運送人依照適用法律或此條款和限制享有的權利、保護、豁免、免責、限制、免除、自由或利益。
7. 按件賠償限制
  1. 對於往來於美國的貨載,如在運輸過程中發生遺失或損壞,運送人或船隻在任何情況下所承擔的賠款均不超過每件 500 美元(「美國海運法案」所規定的每包裝或每貨運單位賠款限制)。若貨物未以包裝為單位,則按常規貨運單位賠償。
  2. 在所有其它貿易中,運送人所承擔的最大責任應以條款 7i 中的規定為準,但應將相關規定中的所有“500 美元”字樣替換為“100 鎊英國合法貨幣”。
  3. 即使託運人在發運前已根據條款 7i 和 ii 中的規定向運送人書面申報了貨物的屬性和價值,並已將其加入到提單中,而且託運人已經為所申報的價值支付了額外的運費,運送人的責任(如果有)也不應超過所申報的價值,而且任何部份遺失或損壞也應按此申報價值依比例計算。
  4. 條款 7 中所指的貨載單位包括常規貨載單位和「海牙規則」和「海牙–維斯比規則」中所使用的術語“單位”。
    本條款是對減輕和限制運送人根據本提單條款和其它規定應擔責任的補充,而不應被視為取消責任的減輕和限制。
8. 貨損通知,時限
  1. 將貨載卸下交由提單中規定的收貨人員保管時,如未向運送人開具書面貨載遺失或損壞通知書,指明該遺失或損壞的一般性質,則應認為運送人表面上已按提單中的要求交貨。如遺失或損壞不明顯,應在交貨後三天之內向運送人開具書面貨載遺失或損壞通知書。
  2. 除非在適當的法庭提出訴訟,且運送人在貨載交付日期或應交日期後的九個月內收到相關書面通知,否則運送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承擔任何有關貨載的責任。如果此時限與強制適用的法律相抵觸,應以該法律為準,但僅限於此情況。
9. 託運人自行配裝之貨櫃
  1. 如果貨櫃不是由運送人裝入、包裝、填充或裝載的,運送人對貨物的損失或損壞不負責任;如因下列原因導致運送人遭受損失、損壞、責任或花費,貨方應補償運送人的相應損失︰
    1. 裝入、包裝、填充或裝載貨櫃的方式;或
    2. 貨物不宜使用貨櫃運輸;或
    3. 非因運送人未努力使貨櫃能夠合理適用於其預期用途,導致貨櫃不宜運輸或有損壞情況;或
    4. 託運人提供的貨櫃不宜運輸或已損壞。
  2. 將貨物裝入貨櫃之前託運人應對貨櫃進行檢查,否則其所使用的貨櫃將被初步認為適宜運輸且沒有損壞。
10. 運送人所屬貨櫃
  1. 對運送人提供或代表運送人提供的任何貨櫃或其它設備所造成的遺失或損壞,若是在任何貨方或任何貨方的任何受僱人或代理,或由任何貨方約定或代表任何貨方約定的任何承包人擁有此類貨櫃或設備時所發生,不論何種原因,每一貨方應對其承擔全部責任,並對運送人做出賠償。
  2. 每一貨方分別有責任和義務賠償運送人提供的或代表運送人提供的任何貨櫃或設備所造成的、當任何貨方或任何貨方的任何受僱人或代理,或任何貨方約定或代表貨方約定的任何承包人使用或擁有上述貨櫃或設備時所發生的其它人的資產的損失或損壞或對其它人人身的傷害,而運送人在任何情況下對此都沒有責任和義務。
11. 貨物檢查
  1. 運送人任何時候都有權但沒有義務打開包裝或貨櫃檢查其中的內容。
  2. 如果奉任何地方當局的指示,貨櫃必須打開以檢查貨物,運送人將不承擔由於打開、拆開包裝、檢查或重新包裝而產生的任何遺失或損壞。運送人有權向貨方追索上述打開、拆開包裝、檢查或重新包裝的費用。
12. 貨物之記載(陳述)
  1. 運送人對貨物的重量、內容、尺寸、數目、品質、描述、狀況、標記、號碼或價值不做陳述,並且運送人對於託運人或代表託運人提供或做出的類似描述或詳細說明不負任何責任。
  2. 如果在本提單以文字形式寫明包括任何信用狀和/或進口許可和/或銷售合約和/或發票或訂單號碼和/或詳細資料或任何運送人非當事方的合約的詳細說明,這只是應貨方的要求並出於方便貨方使用的目的。貨方同意納入上述詳細說明不應視為價值聲明並且對運送人在本提單下的責任沒有任何影響。貨方還進一步同意運送人對在本提單中包含上述詳細說明所產生的所有後果不受任何責罰。
  3. 貨方承諾,除第 7iii 條款適用的情況下,運送人不知曉貨物的價值。
13. 貨方的責任
  1. 託運人向運送人保證,託運人在收到本提單時已經檢查與後頁所列貨物相關的詳細說明且由託運人或代表託運人提供的上述詳細說明和其它任何詳細說明準確無誤。
  2. 貨方應賠償運送人因上述詳細說明中的錯誤或不充分而造成的所有損失、損壞、責任和費用。
  3. 貨方應遵守海關、港口和其它機構的所有規定和要求,並承擔和支付因不能遵守這些規定和要求或因任何違法、錯誤地或不充分地對貨物進行標記、編號或註明地址而發生的或遭受的所有關稅、稅款、罰款、捐稅、費用或損失(包括貨物返還下的足額的返運費用,或轉運中從在此指定的卸貨港或交貨地到修改的卸貨港或修改的交貨地的足額運費,上述各種情況一視同仁),並免除運送人因貨方未能遵守上述任何規定和要求或因在貨物上所加標記、編號或註明地址而導致的責罰。
14. 運費與費用
  1. 一收到貨物,包括收費的運費將被視為運送人完全應得的收入,無論如何都需支付,並且不可退還。
  2. 運費已按託運人提供的或代表託運人提供的詳細說明計算。運送人任何時候都可以打開任何貨櫃或其它包裝或單位,以重新稱重、重新計量或重新對內容進行估價,如果託運人提供的或代表託運人提供的詳細說明不準確,則託運人同意五倍於準確運費和已收運費間差額的金額或準確運費的兩倍減去已收運費的金額(選取兩者之中金額較小的),以及確定詳細說明是否正確所產生的費用,將作為約定的賠償金支付給運送人。
  3. 一旦運送人收到運輸的全部貨物或收到部份貨載,以下的足額運費即為貨方的應付款,支付地為本提單簽發地。所有以面的應付費用連同運費(如果在前述的裝貨港未支付)在此類港口或運送人可以要求的地方是貨方應付的並且到期需支付的(為此共同和分別地對運送人負責),無論因任何原因船隻或貨物出現損失或未出現損失均應支付。
  4. 在交貨前應將所有其它費用足額(無衝抵、反索賠或扣減)按運送人適用運價表指定的貨幣支付給運送人;或者,如果沒有指定貨幣,用美國法定的貨幣支付。
  5. 無論提單是否用文字或符號標註為“已預付”、“須預付”或“收貨人付款”,貨方仍有責任承擔所有運費。
15. 留置權

運送人對所有貨物、貨櫃和任何相關文件擁有留置權,金額為本合約或其它任何貨方為當事人的或以其它方式參與的合約中的全部應付金額。該留置權也可以擴展到共同海損分攤、搶救和追索上述金額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即使已交貨,該留置權也繼續存在。運送人不需通知貨方,就可以透過公開拍賣或財產出讓契約執行上述留置權。

16. 可選擇堆存及甲板貨物
  1. 在沒有以任何書面形式要求以特殊貨櫃運輸貨物或不使用貨櫃運輸貨物的情況下,貨方同意使用普通貨櫃或集裝貨物使用的相似運輸箱櫃便可妥善保存貨物。 運送人可以將貨物裝載在貨櫃中,除非在提單中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貨物要放在甲板下運輸,否則不管是運送人裝載的貨櫃還是運送人收到的已裝載好的貨櫃,都可以在不進行通知的情況下在甲板上或甲板下運輸。貨方明示同意裝載在貨櫃中在甲板上運輸的貨物在所有法律上應與在甲板下運輸的貨物獲得相同之對待。甲板上貨櫃中的貨物應遵守此處條款 6 中的法規,如果發生共同海損,這些貨物將構成共同海損的一部份並收到共同海損的賠償。
  2. 此處指明要在甲板上運送的貨物(裝在平板、墊板或相似單位之貨櫃中的貨物)按照協議在甲板上運輸,如果在海上運送貨物過程中由於不適航性、疏忽或其它任何原因導致任何遺失或損壞,運送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17. 運送方式與航線
  1. 運送人在不通知貨方的情況下可以隨時︰
    1. 使用任何運輸或存儲方式。 將貨物從一運輸工具轉移到另一個運輸工具。 將貨物轉船。 除了此處書面指定的船隻以外,使用其它船隻運送貨物。 打開貨櫃並將貨櫃中的貨物取出,使用貨櫃或其它工具轉交此貨物。 選擇任意航線(不管是否是最近的航線、最直接的航線、習慣航線或廣告的航線)、以任何速度、繼續前行或一次或多次以任何順序停靠在任何地點或港口。 在任何地點或港口裝載或卸下貨物(不管該港口是否是後頁指定的裝貨港或卸貨港)並在任何此類地點或港口存儲貨物。 遵守由任何政府或有關單位、政府或有關單位中或代表該政府或有關單位行使權利的任何個人或團體發出的指令或建議,以及按照由運送人採納的運輸保險條款規定的有權提出此類指令和指示的個人或團體所發出的命令或建議。
    2. 允許船隻在有領航員或沒有領航員情況下繼續航行,牽引或被牽引或進塢。
  2. 運送人可以出於任何原因援引條款 17i) 中列出的上岸許可,不管是否與貨物運送有關,包括在任何情況下裝載或卸下其它貨物、裝填燃料、進行修理、調整儀器、讓與操作或維修船隻有關的人員登船或下船。按照條款 17i) 進行的一切行為以及由此引起的誤期應被認為是在貨運合約範圍之內,而非違反合約。
18. 影響履約的因素
  1. 如果在任何時間貨載運輸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形式的妨礙、風險、延誤、困難或不利情況的影響(包括受貨物狀態的影響),不論何時以何種方式以及是否在啟航或在簽訂貨運合約前後出現這種影響,運送人可以在不通知貨方的情況下︰
    1. 放棄運送的貨物或部份貨物,並且運送人在合理情況下在認為安全方便的任何地點按貨方的安排,安置貨物或部份貨物,運送人對貨物的責任至此結束。
    2. 根據提單的條款暫停貨物或部份貨物的運送,將貨物儲存在岸上或海上,並在妨礙、風險、延誤、困難或不利情況消除之後在合理的情況下盡力將貨物盡快運送到目的地,但運送人不承諾風險消失後到將貨物運送到提單中指定的卸貨港或交貨港(不管是哪一個)的最大時限。
    無論發生何種情況,運送人都有權對運抵的貨物收取全額運費,貨方應該支付由於條款 18i) 中提到的情況所造成的額外費用。
  2. 如果運送人按照條款 18i)b) 選擇暫停貨運,之後運送人之權利不應因根據條款 18i)a) 放棄貨運而有所損害。
19. 危險、有害或有毒貨物
  1. 任何易燃、易爆、有腐蝕性、有毒、有害、危險、有破壞性的貨物或有可能發生上述情況的貨物 (包括放射性物質),或者任何易損物品或可能會發生損壞的產品,在沒有運送人明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都不能交由運送人運送;必須將這些貨物裝載到貨櫃或其它遮蔽物中,並且在外部進行明確標註以指明這些貨物的性質和特徵,從而遵守任何適用的法律、規定和要求,否則不能運送。如果任何此類貨物在沒有運送人書面同意或外部標註的情況下交給運送人或者運送人認為這些貨物危險或有毒,運送人可以隨時銷毀、處理、拋棄、採取措施使之無害,並且不對貨方進行任何賠償,不影響運送人收取運費的權利,而且運送人不對共同海損中此類貨物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貨方保證這些貨物的裝載方式足以承受由於這些貨物的性質可能造成的風險,同時遵守與運送和處理這些貨物相關的所有法律和規定。
  2. 不管貨方是否知道這些貨物的性質,貨方應對由於運送這些貨物而造成的所有索賠、損失、損害、債務和費用對運送人進行賠償。本條款中沒有任何內容可以剝奪本提單中其它地方賦予運送人的權利。
20. 溫控貨物
  1. 除非在收貨前同意承擔特殊貨物裝載服務,運送人不會為貨物提供溫控、隔離或自然通風的裝載。如果沒有此類協議,貨方應保證貨物不需要這種保護。運送人不提供機械通風裝載,不提供和維護與溫控貨運相關的防腐氣體,運送人不對由於缺少這種裝載而造成的貨物部份或全部損失或損壞承擔任何責任。 運送人不對任何由於貨櫃、船隻或其它運輸工具的冷凍機械、發電機、絕緣設備或任何設備存在的潛在缺陷、故障或停機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除非運送人在貨運開始前或貨運剛開始時未盡適當的職責以有效的方式來維護這些設備(非託運人提供的設備)。如果貨物由託運人或代表託運人的第三方裝載在冷凍貨櫃中,託運人有責任適當地裝載貨物並正確設定溫度控制;運送人不對由於託運人未能履行該義務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是運送人將貨物裝載到冷凍貨櫃中,並且託運人或託運人授權代表將溫度或溫度範圍通知運送人,運送人將依此設定溫度控制。
  2. 無論是運送人或託運人裝載的貨櫃,如果運送人有特定協議同意在具體溫度或溫度範圍下運送這些貨物,運送人只保證冷凍設備在該設備的運作規格內正常工作,不擔保或同意維持貨櫃中任何物品、水果、蔬菜、肉類、魚類或任何易變質貨物的實際溫度。
21. 交貨
  1. 這裡提到的任何到貨通知當事人僅供運送人作參考之用,運送人不承擔未能發出該通知的任何責任。雖然可能有相反的慣例或協議,也不能減輕下文中提到的貨方的任何責任。 如果此處沒有以文字形式指明“交貨地點”,運送人有權在卸貨港在不進行通知的情況下在任何時間將貨物卸在任何碼頭、駁船或任何地方,因此運送人對上述卸貨的義務(如果有的話)將完全終止,盡管這樣做可能產生費用、報酬或其它花費或需要支付費用,除非已達到與任何適用的強制性法律違背的程度(在這種情況下,本提單的條款應在此類附加強制責任期間繼續有效)。貨方應在卸貨時取貨。 如果此處以文字形式指明“交貨地點”,貨方應該在運送人之適用運價表(請參見條款 2)中規定的時間期限內取貨。 如果在運送人有權要求貨方取貨的時間或地點內,貨方未收取送達的貨物,運送人有權在不進行通知的情況下卸裝貨櫃中的貨物(如果在貨櫃中)及/或在岸上或水上進行卸貨,露天堆放或堆放在遮蔽物下,所受風險完全由貨方承擔。這種存儲應視為正當的交貨,由此運送人的卸貨義務完全終止,並要求貨方立刻向運送人支付這種存儲的費用(如果由運送人、其代理或運送人的分包人支付)。 如果貨方未能在條款 21 ii) 或 iii) 規定的交貨 30 天之內取貨,或者如果運送人認為這些貨物將變質、腐爛、無用或由於儲存或其它原因引致比貨物價值本身更高的費用,運送人可以在不對貨方的其它任何權利造成損害的前提下,不進行通知也不承擔任何責任並且由貨方單方完全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將貨物出售、銷毀或處理,並按照提單規定從出售所得中扣除貨方應付運送人的總費用。 在條款 21 ii) 或 iii) 規定的運送人有權要求貨方取貨的地方,如果運送人必須將貨物移交給任何海關、港口或其它有關單位進行監管,這種移交應視為運送人已按照本提單將貨物交給貨方。 未按此條約條款的規定取貨的貨方,盡管已得到可以交貨的通知,應視為放棄對運送人的一切與此貨物運送相關的索賠要求。 如果運送人應貨方的要求同意改變目的地,該提單中條款應繼續適用直到運送人在變更後的卸貨港或交貨地點將貨物交付給貨方。該提單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除非運送人以書面形式特別同意與該提單不同的內容。 貨方應特別注意與適用運價表中所含的免費存儲期和延滯費有關的規定。
  2. 如果收貨人╱收件人要求運送人將貨物運送到提單書面原先指定交貨地點以外的港口或地點,而運送人絕對可自行同意此類另外要求的運送,但此類額外要求的運送只可在提單規定及條款適用此類運送的情況下才可進行,而不論收貨人/收件人是否已交付提單,有如與收貨人/收件人協議的最終交貨地點已寫入提單正面的交貨地點,因此滿足提單背面條款的要求。
22. 轉運提單

如果貨物要透過銜接運送人運送到提單書面註明的交貨地點以外的目的地,運送人可能代表貨方並獨自充當其代理,安排依貨方指示而進行的下一階段的貨運,由貨方承擔風險和費用。在這種情況下,運送人可能將貨物交付給銜接運送人而不給予運送人的正本、有適當簽名的提單。並且若貨方要求,運送人應該獲得銜接運送人的承諾,只有在給予運送人的正本、有適當簽名的提單後才可以交貨。

23. 雙方過失之船舶碰撞

船舶互撞條款由波羅的海和國際海事仲裁委員會發佈,可以從運送人或其代理處索取,此處將該條款納入提單中。

24. 共同海損
  1. 共同海損在任何港口或地點均應按運送人的要求進行計算,並遵守 1994 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中的第 16ii) 款。如根據美國的法律和慣例或其它國家的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和慣例進行計算,則適用以下條款︰-
    New Jason 條款
    1. 如在啟航前或啟航後由於任何原因發生意外、損壞、危險或災難,無論是否出於疏忽,根據法令、合約或其它規定,運送人對該事故或事故的後果不承擔任何責任。貨物和貨方應與運送人連帶一起承擔共同海損,支付因此而導致的所有屬於共同海損的虧損、損失和費用,並應共同支付搶救貨物的花費和特殊費用。
    2. 如果搶救船隻屬於運送人或由運送人運營,也應將搶救船隻視為由他人所有,向運送人支付全額的搶救費用。
    如果運送人運送貨物時未獲得共同海損抵押品,貨方收貨後將承擔個人責任,需按運送人的合理要求支付分攤費用,並根據預估的分攤費用提供保證金或其它抵押品。 運送人沒有義務對貨方應付之共同海損分攤費用行使任何留置權。
  2. 如果船長自行斟酌或與所有者商量後,考慮需要採用搶救服務時,貨主同意船長可代表他取得搶救貨物的服務,且運送人可代表他決定搶救費用的事宜,而無須事先與貨主商量。
25. 戰爭風險;政府命令

運送人有責任運送被任何交戰國和屬於或即將加入交戰國軍隊或政府的個人稱為違禁品的貨物;有責任在武裝或非武裝、有或沒有護航艦船的情況下進行航運;有責任遵守有關裝貨、離港、進港、航線、停靠港口、停船、卸貨、目的地、交貨或其它的命令、要求和指示,不管這些命令、要求和指示來自哪個國家的政府或政府部門,或代表或聲稱代表該政府或政府部門行使職權的個人,或船隻的戰爭風險保險條款中規定有權做出這些命令、要求或指示的組織或個人。本提單條款規定,依照這些命令、要求或指示移交貨物或對貨物另行處置,均應視為運送人履行貨運義務,運送人的所有責任(無論責任有多大)均應在移交貨物或對貨物另行處置後終止。

26. 合約變更

運送人的任何工作人員或代理均無權取消或更改本提單的任何條款,除非是以書面形式取消或更改本提單的條款,且獲得運送人明確的書面授權或批准。

27. 效力

此條款中的內容如與私人合約不能違反的國際公約或國家法律相抵觸,抵觸部份應以國際公約或國家法律為準,但不能將任何其它內容視為無效。

28. 法律和司法管轄權
  1. 現行法律
    此提單條款之未盡事宜,應以新加坡法律為準。在任何情況下,新加坡法律均適用於解釋此提單的條款和限制。 司法管轄權
    涉及此提單的所有糾紛均應由新加坡法庭在不受它國法庭的影響下進行裁決,除非運送人基於完全、獨立的判斷,主動要求將糾紛交由它國法庭裁決。在此情況下,雖然存在此提單條款,它國法庭也可完全行使其司法管轄權,對此類糾紛進行聽審和裁決。但在其它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無視本規定中的條款。
  2. 盡管存在條款 28 i) 和 ii),如果貨物的啟運港或抵達港為美國港口,或途經美國港口,貨方均可依照美國法律將糾紛交由紐約州南區美國地方法庭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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